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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首诊患者 开展互联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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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4: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专题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重要文件。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医师护士须电子实名认证

按照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政策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和实体医疗机构一体化监管

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命名,《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要点

医疗纠纷找医院登记机关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提出,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批准与管理。

监管方面,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关键]

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两大焦点]

互联网医院两种形式的区别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互联网医院分两种,一种是实体的医疗机构,比如说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医院目前人才不够,除用本医院的医生来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以外,还想利用上海、北京的医生来提供服务,那么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医院的平台,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来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就诊的患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就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比如说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者是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和上海的这些医院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个互联网医院上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

另一种是互联网医院,是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来建立紧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线、云端的这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去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来受理和处理。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来签订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废止了,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

怎样界定咨询问诊、初诊复诊

针对如何界定咨询还是问诊,初诊还是复诊的疑问,焦雅辉表示,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之间确实有一些交叉。如果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建议对方少吃盐,或者多运动,提一些这方面的建议等等,但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属于咨询,在线的疾病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怎么确定是初诊还是复诊的病人,这个就是现在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了,那么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如果是一个初诊的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例资料的话,那么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同样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相应的在线服务。

[三项创新]

焦雅辉强调,这三个文件都具有创新性。

“互联网+医疗”分类管理方面。焦雅辉表示,“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

监管方式创新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对此,焦雅辉详细指出,“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法律责任创新方面。焦雅辉表示,“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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