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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医保发〔2020〕18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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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7: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助力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引导患者线上就医,缓解疫情防控压力,推动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现制定公布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分别为远程诊察、远程会诊和远程监测3大类共计6项,项目编码为1105,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113号),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借助“互联网+”开展的网上咨询、观察指导等服务,属于免费、义务医疗服务范围。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低于上一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原则调整本辖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认知度,主动参与推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六、“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止。省管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0年2月24日零点起执行。执行期间若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

1.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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