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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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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4: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可在网上复诊

手机一划,开方买药。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办法》明确了整个行业的准入规范,反映了我省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实施“健康江西行动”所形成的良好态势。

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

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根据《办法》,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需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还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依旧为分级诊疗,并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

“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此外,互联网医院还可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形的,医师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医院严禁首诊患者诊疗、

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

由于互联网医院的“线上”特殊性,《办法》对以下服务严令禁止: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健康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以及其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主力记者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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