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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互联网医疗政策盘点
2018年,无疑是“互联网+医疗”大热元年,从政策的颁布到各地的逐步探索,都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下面,我们将对2018年互联网医疗的重要政策进行盘点汇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意见》明确指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国家卫健委: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
6月20日,为贯彻落实《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年度重点工作是切实发挥电子健康档案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支撑和便民服务作用。根据各地基层信息化和电子健康档案建设水平以及居民健康服务实际需求,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6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为突破口,通过智能客户端、电视、APP、网站等形式,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方便群众查询自身健康信息,调动群众参与自我健康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群众获得感。
“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通知
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这是第一个国家级“互联网+医疗健康”落地细则,旨在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为老百姓看病就医带来便捷。
《通知》明确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出就医诊疗服务更省心、结算支付服务更便利、患者用药服务更放心、公共卫生服务更精准、家庭医生服务更贴心、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健康信息服务更普及、应急救治服务更高效、政务共享服务更惠民、检查检验服务更简便等10类共30项“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内容,并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未来两年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设定明确目标。
国家卫健委批复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
7月31日,国家卫健委批复支持宁夏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
近年来,宁夏积极推动信息及互联网技术在医疗健康行业的应用,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发挥互联网优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
在互联网医院方面,宁夏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2017年,银川市以第一人民医院为依托,联合翼展医疗集团,引进翼展云影医学诊断平台,成立了宁夏首家远程影像诊断中心。整个中心面积300平米,拥有美国BACO高清医用拼装显示屏,巨鲨专用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向上联通全国优质专家资源,为有疑难、重症的患者提供日常化的互联网视频问诊,向下联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和居民,使居民在社区随时可向市区内三甲医院的专家进行问诊。
成立一年来,该中心已接入宁夏及内蒙古阿拉善等地医疗机构62家,完成诊断量4万余例,日均诊断量200-300例。还先后迎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等多位领导莅临视察,获得了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
医政医管局:到2020年,三级医院电子病历都要达到4级以上
8月31日,国家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由院内任一部门任一终端登入,均能按照权限调阅相关诊疗环节的信息;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当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9月1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三类;要求医师需具有三年独立临床经验;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等,对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都做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9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以及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总体思路、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应应用单位的责权利,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
新三年《考核指标》,首提远程医疗
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公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国卫医发〔2017〕73号)(下称《考核指标》),就18个考核项做出具体指标要求。《考核指标》分为针对医疗机构和针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两份指标,其中针对医疗机构,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9个,合计分数100分;针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5个,合计分数50分。
随着一系列“互联网+医疗”政策的发布,全国有广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四川、贵州、西藏、甘肃、宁夏等超过19个省区市地,都先后出台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文件及信息化便民惠民系列措施,积极推进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应用,鼓励医疗机构拓展服务空间和内容,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的动力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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