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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医院的人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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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2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学忠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luxuezhong@allbrightlaw.com)

雷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金易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随着近年来国家密集发布一系列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优化了互联网医院落地政策环境,互联网医院发展迎来政策红利期。有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11月底,我国已建成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294家。互联网医院建设在2019年进入加速建设期,而近期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起到了极大的催化作用。本文旨在从法律、政策以及合规的角度对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及近期情况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汇总。

一、互联网医院发展的政策引导

自国务院于2015年7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并提出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以来,互联网医院行业已诞生并发展多年,在众多行业先行者的培育下,市场已逐步接受并认可互联网医院的模式。

新冠疫情来势凶猛,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月11日,WHO进一步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全球“大流行”。疫情期间,普通慢性病患者因为出行受限,无法往常实体医院问诊配药。互联网医院提供了线上问诊、远程诊断、医疗物资信息传递、药物配送等重要功能,很大程度缓解了实体医院压力。

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2月3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的独特优势,鼓励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降低其他患者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

而后,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2月6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进一步要求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等平台,开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热门诊等就诊咨询快速通道,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精准就医。

上述国家卫健委的两份通知充分肯定了互联网医院在疫情防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互联网医院行业的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模式

(一)初期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

2014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国家《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政策对于远程医疗的鼓励,以在线轻问诊和挂号预约等模式为主的互联网医疗兴起。春雨医生、挂号网等互联网平台纷纷涌现,并从线上服务切入到线下诊所。从各省市的实践操作来看,比较有影响力的典型示例是在宁夏银川设立的互联网医院。

2016年12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发〔2016〕249号)。根据该办法,银川互联网医院,是指在银川市注册,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向患者提供健康咨询、问诊、导诊、远程医疗等服务的机构。随后银川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0日颁布《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银政办发〔2017〕38号),明确互联网医院分为二类,其一是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即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均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其二是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即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好大夫在线作为第一家在银川落地的互联网医院,在此之后,已有前后数十家互联网医院落地银川。但由于全国层面并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不同地区对该等互联网医院准入及运营的口径并不一致。

(二)现行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

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互联网医院监管定调,其中规定“互联网医院”主要可分为二类,其一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其二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需注意的是,不论何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而此前在宁夏银川市设立的不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的纯线上互联网医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否认。事实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月7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于在宁夏地区设立的互联网医院类别和国家卫健委的要求保持一致,即均需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实践操作中,此前已在银川设立的互联网医院须找到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结合《办法》第12条规定,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模式可进一步划分为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以及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其中,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可理解为将实体医院的医疗服务由线下延伸到线上,并以互联网医院作为该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则通常由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在该平台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为该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的模式下通常由实体医院主导,设置专门网络科室安排医生上线问诊,提供诊前初诊、线上复诊和诊后随访服务。通过开展实体医院的线上业务,一方面可提供值得信赖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闭环式医疗服务,缓解医院门诊压力;另一方面可利用线上平台在不同等级医院间建立转诊通道,实现优化医疗资源供给结构的目的。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模式的代表案例为浙大附一互联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互联网医院、广东省人民互联网医院等。以浙一互联网医院为例,浙一互联网医院作为全国首个公立三甲医院于2016年2月16日开始上线运营。经过多年发展,浙一互联网医院目前共有分级诊疗平台、慢病管理中心、老年病管理中心等七大平台,并开设15个专科及专家门诊。

2.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根据《办法》规定,在第三方机构(通常为非实体医疗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模式下,第三方机构需要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双方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分配。需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和实体医院通过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当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提交合作协议,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对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级别和类别,《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仅规定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监管部门可能对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有进一步规定和要求,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在宁夏设立互联网医院依托的线下实体医院必须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具备相应资质。

对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同时,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模式下通常由互联网企业主导,通过线下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此类模式下,通常由互联网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地方共同成立互联网医院公司,由互联网医院公司与地方医院展开合作。和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的模式不同,此模式下的互联网医院的经营机制更为灵活和丰富,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诊疗以外,还延伸到了商保、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模式的典型代表案例为微医、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以微医为例,微医在2015年创建了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实现线上线下诊疗一体化,并打通医疗、医药、医保服务闭环。微医依托线下实体医院,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向普通用户提供预约挂号、在线复诊、电子处方、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面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提供先进诊疗技术,通过驻点带教、在线指导、AI辅助、标准化诊疗方案输出等多种方式提高基层医生水平。

三、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资质

1.互联网医院设立准入

《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设置了不同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而言,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对于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等等说明文件。

2.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许可证

依《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而实体医疗机构执业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9条和第10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批准书后须具备一定条件并进行登记,方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依《办法》第16条规定,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系统中进行查询。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注意的是,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该规定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医院模式的推广提供了便利。目前,国家允许医师通过多点执业备案/注册的形式,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而《办法》进一步允许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无需经过多点执业备案/注册即可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该医师应当在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多点执业)。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3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5条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从实践案例来看,互联网医院通过网站等途径为患者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文字、图形、影音资料等信息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进而需要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之前申请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而如果互联网医院拟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网上销售(自营或充当第三方交易平台),则互联网医院还应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并为网上销售所单独进行备案。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按照要求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发相关经营许可证。对于基础电信业务通常由基础电信运营商(例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提供,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的其他企业如果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如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业务等),则需要根据业务的类别(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分类)向监管部门提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从形式上来看,互联网医院系将互联网同医院相结合,藉由互联网的形式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该模式下可能需要结合相关业务模块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于实践中不同互联网医院的模式及提供的服务类别有较大差异,出于篇幅考虑,以下仅就互联网医院主要业务模块涉及到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予以介绍。

(1)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我们注意到,部分互联网医院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医院为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提供咨询及问诊的平台。平台方整合医疗机构及医生的信息,为患者提供评价的通道等,患者可以在线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并通过免费或付费的方式向医生进行在线咨询;医生则可以借助平台方为患者提供在线的诊疗服务。简而言之,在此模式下平台具有为第三方(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提供和购买医疗咨询服务提供交易处理的功能。严格来说,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上述服务应可归类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项下的“交易处理业务”,进而互联网医院提供可能需要就该项业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另外,部分互联网医院可能建立医药类销售平台,为药品销售方(譬如线下药店)和患者之间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线上客服等服务。此种模式下也可能被归为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项下的“交易处理业务”,进而互联网医院可能需要就该项业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B25信息服务业务

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互联网医院会为患者提供在线预约挂号和在线问诊的相关服务。其中,在在线预约挂号的模式下,互联网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由互联网医院在其平台上发布不同医疗机构、不同科室、不同医院及医生的门诊安排;患者通过平台进行远程预约挂号。我们理解,该模式应可归类至B25信息服务业务项下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类别。而考虑到在线预约挂号的业务通常为有偿服务,我们理解此模式需要就B25信息服务业务申请ICP许可。

对于在线问诊而言,因互联网医院提供为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提供诊疗的相关信息(譬如医生简要介绍、问诊费用等信息等),我们理解该服务亦可能被归类至B25信息服务业务项下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除此之外,在线问诊模式下,互联网医院可能为医生与患者提供在线视频、语音、图文等多种沟通渠道。该服务系利用互联网运行在计算机或智能终端的客户端软件为用户提供即时收发消息、文件等信息的服务,应也可归类于B25-信息服务业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进而对于提供在线问诊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可能需要就B25信息服务业务申请ICP许可。

四、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规范

1.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除了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外,还将诊疗范围延伸至患者的首诊(不限于常见病、慢性病)。即首诊患者可在前往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接入互联网医院的医师进行会诊,由会诊医师在线诊断并开具处方。通过这一模式,使得非常见病、非慢性病的首诊亦可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拓展了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范围。

2.出具电子处方

《办法》规定医生可以在线开具处方(对于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除外),并在处方上附上电子签名,互联网医院的专职药师则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2018年6月29日,国家卫健委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确了处方包括“电子处方”这一形式,并规定电子处方上需要具备处方医师的签名,以及药师判定处方合格后需同样在处方上留下电子签名等要求。这一文件明确了电子处方开具的形式,同时也肯定了电子处方的效力。《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电子处方开具和审核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互联网医院及相关诊疗平台开具电子处方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3.互联网医院的人员设置

《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此外,互联网医院中供职的医师、护士需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并且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4.医保支付的接入

2019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所需费用的医保支付政策,价格服务形成机制,使互联网诊疗价格体系更加规范,同时也使线上就诊人员同样享受医保红利,增加就诊患者线上就诊的动力。

医保政策方面,意见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2月23日,武汉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此外还有浙江、天津、江苏、上海等在疫情期间也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医保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出“医保12条”措施:包括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合理增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稳妥实施本市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激励家庭医生做好居民签约服务等。

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徐汇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拿到了上海首张公立互联网医院牌照。经过快速调试,2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迎来首批20余位医保结算患者。在上海市医保局支持下,目前该院已实现医保患者线上脱卡支付,首批患者在线就诊并医保脱卡付费后,药品被配送到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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