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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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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06: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细则》规定,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诊疗服务:(1)首诊患者的诊疗服务;(2)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3)未掌握患者病历资料,不能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4)其他有关规定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病历记录保存不低于15年

如何保证互联网医院接受的诊疗质量,也是大众关心的问题。

在医护人员方面,《细则》提出,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须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且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一致。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保具备合法资质和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合法合规依托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和患者身份管理。

医院要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在医疗过程中,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在病历信息留存方面,《细则》要求,患者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后,病历等数据信息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注销后,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保管。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和下载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具体要求、流程由医院自行制定。

同时,互联网医院应建立投诉应对处理机制,做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咨询电话的公示,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辖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积极妥善处置。

申请互联网诊疗的患者须进行网络实名制注册,注册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电子健康卡号或健康档案号等,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应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信息数据用专用线路接入监管平台

如何保护患者的相关数据安全呢?

《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配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进行规范性测试。

同时,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纳入重庆市“卫生健康云”监管服务体系,原则上采用专用线路接入监管平台,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与信息安全。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原则上应部署在重庆市内。

附:重庆市互联网医院信息表

上游新闻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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